聲請破產後的影響

聲請破產之後對債務人會有何影響?

人身方面:

秘密通訊之限制→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信局將寄予破產人之郵件或資訊,送交破產管理人。
帳簿記載之保全→破產宣告後,法院書記官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
住居之限制→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居住地。
人身自由之限制→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
執業之限制→受任律師、會計師、民間公證人等之限制。
選舉權之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財產方面:喪失財產之管理以及處分權。

債權受償之限制→宣告破產後,破產人之債務人不得向破產人為清償。
炸害行為之撤銷→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
擔保或清償之撤銷→債務人在破產宣告6個月內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或清償者,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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