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方法

一樣米養百種人,一筆債務也有百種債務人,所以進行討債時,摸出正確合適的討債方法往往是討債成功關鍵。

精銳全國應收帳款公司在這提供幾種討債方法供有被欠債民眾斟酌使用,當然的,與其使用下述討債方式,直接委託精銳全國應收帳款公司還是最省心的。

常用常見的討債方法/收債方法/追債方法

『一』‧自行登門討債法

在聯繫得上債務人的前提下,由債權人親自出馬自行討債,近則登門拜訪,遠則電話或通訊軟體、社群網站聯繫,優點是債權確認的手續可以直接省略,但可惜債務人的還債良心則無法忽略,因此缺點就是債務人只要耍賴或避不見面、拒接來電等則會無計可施,一般會找上精銳全國應收帳款公司的委託人,多數也是嘗試過這法子的債權人,雖然效益低但幾乎無成本。

『二』‧曝光大眾討債法

投訴雙方共同親朋好友或是社群網站媒體,利用將欠錢不還會眾所皆知的心理壓力,加注在債務人方,藉以提升債務人還債意願,優點是討債的路上不孤獨,缺點是人多口雜,只要其中有豬隊友沒拿捏好分寸,擦槍走火的代價甚至可能與那討不回來的債不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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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極聯繫討債法

這討債方法是上述一與二討債方式的變形體版本,勤勞(頻繁)的進行債務催討動作,用比較通俗的話來講就是奪命連環討債法,務使債務人深感煩躁與疲憊,進而願意妥協償還債務!優點是成功討債時會有滿滿成就感,缺點是自己也會煩躁疲憊,而且通常債務人比債權人更有耐心。

『四』‧法律途徑討債法

就是善加應用民事訴訟法上督促程序的「支付命令」。所謂之「支付命令」乃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可代替物(例如金門高粱)或有價證券(例如股票)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以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含賠償程序費用)的一種民事非訟程序。

債務人如果有疑義者,則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此時便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所以,在當事人不爭執且事證明確的情況下,此種方法較訴訟程序更為簡便、迅速、省錢,且支付命令確定後,其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日後可以執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這是精銳全國應收帳款公司相對鼓勵的討債方式,優點便是這是明明白白的合法討債,缺點則是多數情況還是需要一些其餘輔助手段才能討回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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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手段討債法

依刑法及相關治安法規規定,任何人行使權利時,其行為不得有「強暴」、「脅迫」、「誹謗、侮辱」、「騷擾」、「欺罔」及「詐欺」情事,也不可以利用債務人輕率、無經驗情形,而加以侵害,更不得以侵害隱私權方式,從事催收行為,亦不得使用任何不正當、不法或與金融機構業務應守規則不相符的催收手段。

僅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合法催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進行干擾,進行催收。

精銳全國應收帳款公司的討債新聞區塊中,已經記錄了許多非法手段討債的案例,為免有教唆之嫌,這用如何不非法討債的方式呈現。

『六』‧委託討債公司法

簡單說就是委託精銳全國應收帳款公司為其進行債務追討,只能說真是這討債方式是明智的選擇,正確的討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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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式)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14條(支付命令應載事項)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第五百十一條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提出異議之程式)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異議之效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支付命令之效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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