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期限

我們都知道債權的形式有很多種,支付命令、借據、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債權憑證等等都是債權的一種。

但是債權有保存期限你知道嗎?如果你手上擁有上述債權,那麼關於債權期限的詳情你一定要瞭解。

消滅時效是指長期間不行使權力,請求權因而減損效力的制度,為尊重現存秩序,債權人長期任由權利睡著時法律並不予以保護。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明訂,時效完成後,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十五年,但法律有短期時效(五年.二年)之特別規定,故而債權人為保障自己權力,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不過,時效是一種抗辯權,需當事人主動主張,在訴訟時,如當事人未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能逕行審酌。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 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因民法及其特別法規定的短期消滅時效期間繁多,從2個月到5年,較重要的是票據的時效期間,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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