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欠債小心踏不出國門
「限制出境」由「限制住居」而來,被「限制住居」的人自然也就被「限制出境」。
現今法律,有多軌道的限制出境,包括大家最熟知的,在檢察官偵辦或法官審理刑事案件期間,被告會被檢察官或法官限制出境。
其次是欠稅,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規定,個人欠稅在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100萬元以上,欠稅的本人或營利事業的負責人就會被限制出境。
再者,像積欠財稅、健保、罰鍰(如汽機車違規罰單、廢棄物罰單、空氣或水汙染罰單等)、費用(如勞保費、汽車燃料費等)這四類,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當事人會被限制出境。
有私人債務但欠錢不還的人,也可能被限制出境,比如有還錢能力卻故意不還、逃匿或拒絕調查等,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將被限制出境。還有,積欠卡債的卡奴,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之後,法院也會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他們出境。
其他像通緝犯、役男、未執行的人犯和叛亂者等特殊身分的人,依出入國及移民法第67條,也要被限制出境。
一般人為避免突然無法出國,平時就該把該繳的錢繳一繳,像各種帳單、法院開庭通知等,拖著不管就誤事;也要留心自己有沒有拒絕調查的情況。
萬一被限制出境了,該怎麼辦?刑事案件被告可提出具體、詳細、正當的理由,請求檢察官或法院解除,近年來已經有很多聲請獲准的案件,理由大部分是出國考察業務、招商或參加重要會議等。至於欠稅,不論是正常繳稅階段或移送執行之後,欠稅者最簡單的做法就是趕快繳清稅款,或者提供具體擔保,就能解除限制出境的禁令。
有人質疑,欠稅只有20萬元,憑什麼要被限制出境?其實,行政執行署經多方了解,知道他開名車、住豪宅、穿華衣,甚至經常出國旅行,當然是故意欠稅不繳,也提出事證,所以即使他欠稅未達法定金額,也可以對他做出限制出境的處分。限制出境處分,主要希望達到行政目的,一方面適當落實公權力;但也會影響民眾的權益,所以不管檢察署、法院、行政執行署或稅捐單位,基本上都得謹慎衡量,考慮比例原則,也自有分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