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債務清理程序要先經過債務協商
包括徐中雄在內的多名立委今(96/5/31)日邀請外界共同討論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金管會已與司法院達成共識,消費者進行債務清理,程序一定要先經過債務協商,協商完才有更生、清算。
據了解,立法院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的黨政協商排在下周一,今天的討論可算是會前會,先凝聚各界共識。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年4月一讀通過消費者債務協商法草案,最受爭議的部分是將原排除在債務協商機制外的自用住宅貸款,納入協商範圍,草案「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允許債務人可在長達10年的更生期間,只支付利息無須償還本金。
金管會、銀行業對於這一讀通過的條文內容都表達反對,認為對銀行業衝擊太大,業者將因此大幅緊縮房貸與消費金融業務,不利金融市場發展。
金管會與司法院多次溝通,達成幾項共識。
第一,刪除債務人在更生期間只繳房貸的利息、不必繳本金的規定。金管會認為,債務人更生期間,本息應該要照常攤還,銀行可以允許延長還款年期,但必須維持原來的利率。
第二,申請破產之前,一定要先經過債務協商。避免債務人未跟銀行協商還款計畫,就直接去申請破產。在債務協商期間,債權人可以調閱債務人所有財產資料。債務協商期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應該有「協商的穩定性」,債務人與銀行協商完成,就應該按照還款計畫來還款,不能老是在協商,也不適合去申請更生或清算。
第四,條文通過後的日出條款訂為六個月。
原本銀行業者很擔心此條文通過之後,將嚴重衝擊房貸市場,但依據金管會與司法院協商後的版本,債務人申請破產後,銀行可以延長還款期間,但債務人的房貸還是要照付,大大減少銀行的疑慮。一般認為,金管會與司法院協商後達成共識的版本,比一讀通過的版本還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