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討債公司

坊間俗稱之非法討債公司,係指債務催收公司其所採用之催收方式涉及恐嚇、脅迫、妨礙自由等暴力或騷擾手段。

債務催收本屬合法行業,因此現行該等公司之設立及管理,均係依照公司法,與一般公司無異,對其所雇用債務催收人員之違法行為,目前無法對公司或負責人有效管理及處罰。

經濟部有鑑於此,已參考美國及日本立法例,研擬完成「債務催收公司管理條例」(草案),該條例除可健全債務催收公司之經營方式、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益外,並可對未經許可而經營或不當催收行為訂定相關罰則。

催收行為規範部分,明定禁止於晚上十時至早上七時之間進行催收,同時不得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進行催收或騷擾。

草案同時明定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侮辱、損毀、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催收,亦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目前常引起爭議位於灰色地帶之騷擾行為,包括連續或於不適當時間或地點,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向債務人催收;連續或於不適當時間訪問債務人之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以明信片或於信封上使用文字、符號或其他方式,足以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私生活之資訊,均明確規定視為違法之騷擾行為。

  

未來未經許可經營債務催收業務者,或以強暴、脅迫、恐嚇、侮辱、損毀方法催收債務者,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催收時間、對債務人或第三人進行騷擾、以虛偽、詐欺或誤導方式催收者,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債務催收公司未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專業經營、雇用合格催收人、提出年度營業報告、未加入公會即營業等,均可處新台幣十萬元至三百萬元不等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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