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Q&A【上】
不可不知的民法繼承10個問答
問1:親人過世了,誰是法定繼承人?繼承人就繼承財產所得繼承之比例如何?
答1: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原則上依照下列順序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或死亡時,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法定應繼分
至於繼承人就繼承財產(包括權利和義務,例如債權和債務等)得繼承之比例,即所謂「應繼分」,則須視繼承人多寡及順序分別認定:
(1)繼承人只有一人-就由其該繼承人一人繼承過世親人全部繼承財產。
(2)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且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配偶-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1條規定)
(3)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且被繼承人死亡時有配偶-由該順序之繼承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共同繼承」,但繼承財產的比例會有不同(民法第1144條規定):
Ⅰ配偶與第1順序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Ⅱ配偶與第2順序之父母或第3順序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所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繼承。
Ⅲ配偶與第4順序之(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所餘三分之一由(外)祖父母按人數平均繼承。
問2:繼承的方式有幾種?
答2:3種
概括繼承:如未於法定期間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即為概括繼承,原則上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僅以所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不足部分, 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
拋棄繼承: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即非繼承人。
問3:繼承人可以不要繼承嗎?(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答3: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繼承人如果知道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大於遺產,或者繼承人無論被繼承人財產多寡,都無意願繼承時,此時,繼承人可以選擇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您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您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跟您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您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您追償。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辦理拋棄繼承一定要在您知道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被繼承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道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應準備下列文件:(1)拋棄繼承聲請書;(2)死亡親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4)繼承系統表;(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您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至於相關書表,您可洽詢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索取例稿參考。
問4:繼承人不知道遺產有多少,怎麼辦最好?(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答4:繼承人不清楚遺產
狀況的建議處理方式-許多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如果繼承債務多於所留遺產,繼承人沒有在法定期間主張拋棄或限定繼承,將承受被繼承人的繼承債務;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多於債務,一旦辦理拋棄繼承,則清償債務後之剩餘遺產,繼承人就不能繼承。
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係指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您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幫他們還債。如果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後,還有餘額,繼承人還是可以繼承。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繼承人在知道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過世時住所地之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完成整個程序後,就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了。至於相關書表,您可洽詢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索取例稿參考。
問5:繼承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要繼承嗎?
答5:依97年1月2日新修正之民法第1153條第2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人、禁治產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成年且未結婚之人),只要以所得遺產來清償繼承債務,超過所得遺產部分之繼承債務,不用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如果清償後還有剩餘遺產,仍然可以繼承,而且不需要辦理任何程序。
必須再一次強調的是,上開法定限定責任規定是以「有無行為能力」來區分,故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因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不適用上開規定,因此,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必須依第1156條規定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才可以主張僅以遺產償還繼承債務。
另外,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當然也可以選擇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在知道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如此,就不是繼承人而無須繼承了。